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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奥林巴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2938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静。委托代理人邹云。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被告奥林巴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商业写字楼A座801。法定代表人彦坂充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奥林巴斯(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