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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燕与林斌、夏春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林斌,夏春,重庆正浩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94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陈代平,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婷,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斌。被告:夏春。被告:重庆正浩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法定代表人:林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林斌、夏春、重庆正浩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48元,本院减半收取13624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