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革新与彭德喜、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革新,彭德喜,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333号原告张革新。委托代理人胡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喜。被告赵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革新与被告彭德喜、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革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革新承担。审判员 兰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於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