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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革新与彭德喜、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革新,彭德喜,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333号原告张革新。委托代理人胡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喜。被告赵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革新与被告彭德喜、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革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革新承担。审判员  兰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於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