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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390号原告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子洲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08073001200253508进行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子洲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08073001200253508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