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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当国、张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当国,张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72号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北门外街80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当国,农民。被告:张秀侠,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钦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当国、张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