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当国、张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当国,张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72号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北门外街80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当国,农民。被告:张秀侠,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钦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当国、张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