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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四川力普生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丽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力普生牧业有限公司,曹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力普生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东塔镇41号。法定代表人:淳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丽华,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居民。被执行人:蒋继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居民。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丽华、蒋继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丽华、蒋继光的银行存款7540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