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8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