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与朱双朝、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朱双朝,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民终2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西北空管局)。法定代表人张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闫新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韵,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朱双朝,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佑白,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富平县城关镇望湖路**号。负责人王宇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北空管局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北空管局委托代理人闫新盈、郭韵,被上诉人朱双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佑白,一审被告富平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XX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22日零时19分左右,被告��平供电分公司新兴变电站至被告中民航空管理局觅子导航台10**高压线遭雷击(该段线路所有权属被告中民航空管理局),后二根高压线被雷击断,零时40分新兴变电站35KV母线落雷,全站瞬间失压,期间导航台工作人员拨打96789客服电话打不通,后与富平供电分公司客服中心李主任联系方知母线落雷;早晨7时左右觅子彩美储煤场工作人员王某,发现10KV高压线被击断落地,随后拨打电力客服电话9****及抢修电话820****、822****均无人接听,7时30分左右王某发现原告被电击,后与他人把电线移开,并拨打120和110;陈明友用车将原告送往耀州区新区医院,因伤势严重随即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救治(以下简称西京医院),西京医院住院七次计173天,治疗中西京医院给原告头皮内放置一钛网,后又在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5天,住院医疗费1246398.55元,被告中民航空管理局垫付1229398.55元。原告朱双朝2013年12月30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原告朱双朝多出烫伤左手拇指、食指、中指三指缺失;全身多处二度以上瘢痕,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2)原告此次损伤护理期限为150天(3)被鉴定人朱双朝不产生后期费用(如出现异常情况,所产生的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2014年10月12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富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第一次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作出了判决,现均已履行。2014年9月25日原告因感觉头痛,头顶部溃疡有脓性分泌物流出,前去西京医院就诊,门诊以“头部钛网外露”要求原告住院治疗。同年10月8日原告入院,10月15日给原告手术用专用螺丝刀拆下钛网固定螺钉,取出钛网,治疗15天于10��23日出院,后又以头顶部皮瓣感染为由于11月10日再次入院,住院治疗5天于11月15日出院;原告被诊断为1、头部转移皮瓣溃疡伴钛网外露,2、全身多处瘢痕挛缩畸形,3、头顶部皮瓣感染。出院医嘱:1、到神经外科门诊定期换药、拆线,2、定期门诊复查,3、不适及时就诊。原告两次住院治疗20天与门诊治疗换药等共花医疗费52344.3元,花费部分交通费及住宿费;现原无痛之感,感觉恢复良好。据以上事实,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朱双朝本次住院治疗20天,是因受到电击伤害后头皮内置入的钛网不适,导致头部转移皮瓣溃疡伴钛网外露,其治疗属鉴定书中确定的异常情况,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所花费的医疗费费523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30元/天=600元,护理费20天×100元/天=2000元,误工费20天×100元/天=2000元,交通费2800元、住宿费1000元。以上���计60744.3元。被告中民航空管理局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应承担60744.3元的80%即48595.44元;被告富平供电分公司未尽到相应职责,应承担60744.3元的15%即9111.65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朱双朝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朱双朝被电击后续治疗损失60744.3元的15%即9111.65元。二、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朱双朝被电击后续治疗损失60744.3元的80%即48595.4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供电分公司负担205元、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负担1096元、原告朱双朝负担69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西北空管局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朱双朝后期治疗产生的费用与前期电击受伤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关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原有的鉴定评估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后在2013年12月27日被上诉人发生车祸,此次治疗的入院记录中显示其头顶部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檫伤,故原有的鉴定不能排除此次车祸导致被上诉人头部钛网外漏的可能性。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因钛网外漏住院治疗属鉴定书中确定的异常情况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异常情况应再次通过鉴定才能得出证明。被上诉人已得到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一种补偿,一审判决再支付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费、住宿费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存在不合理性。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被上诉人的住院病历进行质证,程序违法。综上理由,故请求二审对本案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朱双朝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本次治疗与前期电击伤存在一定是因果关系;答辩人因交通所受损害与本案的治疗没有关系,在交通事故的治疗中,并未涉及头部。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与前期的赔偿项目并不冲突;交通费和住宿费是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审被告富平供电分公司陈述意见,表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朱双朝的本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属于被上诉人电击伤后所形成的后续费用,被上诉人西北空管局及一审被告富平供电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诊断病情是头部转移皮瓣溃疡伴钛网外漏,头部钛网是因电击伤治疗而置入头皮,钛网安全有效使用是患者的基本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不适或不宜继续使用,进行治疗是必要的。上诉人认为,有可能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头部钛网外漏或产生变异而进行治疗。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申请对被上诉人的本次治疗与其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原鉴定意见书中“异常情况”的具体范围进行鉴定。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所持观点,仅是怀疑被上诉��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本次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对此进行鉴定缺乏关联性的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本次治疗的的病情明确,被上诉人头部置入的钛网外漏,显然属于异常情况,故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本次治疗相关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的认定问题。一审判决该部分费用属于酌情认定,并无明显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