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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河南华鑫网业有限公司与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鑫网业有限公司,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01号原告河南华鑫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北城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窦孝坤,该公司经理。被告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法定代表人杨尚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鑫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鑫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査封担保人刘超所有的沈集建宅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块和沈房字第××号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