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波与淮安市淮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波,淮安市淮阴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波,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医院,住所地淮安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业勤,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成,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波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波申请再审称,淮安市医学会淮安医鉴(2014)075号和江苏省医学会江苏医鉴(2014)1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认为淮安市淮阴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将脾挫裂伤可否行保守治疗及保守治疗的利弊与患方进行有效沟通,存在过错。故淮安市淮阴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淮安市淮阴医院提交意见称,王波的伤情具有切除脾的指征,经两级医学会鉴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淮安市淮阴医院在手术前已与王波进行了沟通,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淮安市淮阴医院存在对可否保守治疗未与患方进行有效沟通的过错,与脾切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淮安市淮阴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波因与邻居黄金坤发生纠纷被致外伤,到淮安市淮阴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外伤性脾挫伤;2.二型糖尿病。2014年3月28日上午,王波在医生查房时称其左上腹疼痛加剧,淮安市淮阴医院对王波行脾切除术。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淮安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先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本病例具有切除脾的手术指征,不属于医疗事故。虽然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指出淮安市淮阴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将脾挫裂伤可否行保守治疗及保守治疗的利弊与患方进行有效沟通,存在过错,但鉴定书认为此过错并非导致脾切除的原因。因此,淮安市淮阴医院所存在未与患者有效沟通的过错与王波脾切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波要求淮安市淮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原审未支持王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思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