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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女,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返还彩礼等款54400元、购房押金100000元,共计154400元。由于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54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私下达成协议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本案的执行。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