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闫成伟与岳九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成伟,岳九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闫成伟,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岳九斤,男,汉族,1962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闫成伟与被执行人岳九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汴民终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九斤的银行存款1086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九斤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