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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闫成伟与岳九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成伟,岳九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闫成伟,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岳九斤,男,汉族,1962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闫成伟与被执行人岳九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汴民终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九斤的银行存款1086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九斤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