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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高某。被告孙某。被告杨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云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孙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孙某、杨某夫妻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2013年9月13日给我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署名孙某的名字。之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请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孙某辩称,我们向原告高某借款30000元属实,我和杨某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杨某辩称,我认识原告,听孙某说过借原告钱,借了多少,还没还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向被告孙某向原告高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期1年。2013年9月13日,孙某给高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署名孙某的名字。之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孙某、杨某系夫妻关系。从2014年7月,被告孙某、杨某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杨某均认可曾向原告高某借款,现原告提供被告孙某的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发生于孙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均有义务偿还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计息方式:从2013年9月13日至归还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某、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