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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7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夏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环镇北路陈宅村路口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乙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