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纯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纯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605号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9519-0。法定代理人何贤友。委托代理人谭坤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纯琼,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纯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04月18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纯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纯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