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耀明与张学礼、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明,张学礼,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明,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下仓镇。被执行人张学礼,男,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4493号星宇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刘忠奎,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耀明与被执行人张学礼、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和张学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诉人张耀明承揽费4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张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共计2,137.50元,由上诉人张耀明负担739.5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和张学礼负担1,398.00元。”法律文书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918.00元人民币(含承揽费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98.00元、执行费52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礼银行账户存款41,918.00元人民币(含承揽费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98.00元、执行费52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