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渝0107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包加兰与重庆喜雨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加兰,重庆喜雨清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渝01**民初3296号原告包加兰,女,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龙娣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喜雨清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22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99100T。法定代表人丁长萍。委托代理人徐双,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加兰与被告重庆喜雨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加兰撤回对被告重庆喜雨清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印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