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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程明珠与于喜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珠,于喜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745号原告程明珠,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喜朋,男,39岁,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珠与被告于喜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