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程明珠与于喜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珠,于喜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745号原告程明珠,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喜朋,男,39岁,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珠与被告于喜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