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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伯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伯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61号之一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超。委托代理人杨绪彬。被告金伯奇。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伯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梁昌迎人民陪审员  董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