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狮市创祺五金制品厂与北京泽丰嘉远服装辅料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创祺五金制品厂,北京泽丰嘉远服装辅料商行,金哲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第02294号原告石狮市创祺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塘边新村C区*幢。经营者沈森炎,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港头二里**号。委托代理人谢清海,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泽丰嘉远服装辅料商行,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纺织品批发市场辅料***号。经营者张晓群,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川康路**号。被告金哲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骆道好,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创祺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创祺五金厂)与被告北京泽丰嘉远服装辅料商行(以下简称泽丰嘉远商行)、金哲昊(以下简称金哲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泽丰嘉远商行、被告金哲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本案不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形,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给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创祺五金厂与金哲昊、泽丰嘉远商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未对管辖达成书面协议。被告泽丰嘉远商行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纺织品批发市场辅料202号,属于本院辖区。创祺五金厂现依据被告泽丰嘉远商行的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泽丰嘉远商行、金哲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泽丰嘉远服装辅料商行、金哲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