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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秋艳、张潇、张烈敏、罗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秋艳,张潇,张烈敏,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笑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秋艳,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张潇,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张烈敏,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罗旭,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37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秋艳、张潇、张烈敏、罗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秋艳、张潇所有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大道××A幢17层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被执行人黄秋艳、张潇所有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大道××A幢17层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5号),查封期限三年。限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管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