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戴幼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戴幼幼,仇顺利,卢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负责人:黄忠勇。被执行人戴幼幼,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仇顺利,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卢方,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戴幼幼、仇顺利、卢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戴幼幼、仇顺利、卢方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支付执行费2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戴幼幼、仇顺利、卢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