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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通汇(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屈全大,冯英英,白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任珠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屈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兵,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方通汇(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98号盈地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白洪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屈全大,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英英,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洪兵,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通汇(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屈全大、冯英英、白洪兵信托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东方通汇(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98号“盈地大厦”整幢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东股字第D0404、D04**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京东国用(2011出)第00176、第00178号】。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东方通汇(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98号“盈地大厦”整幢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2995万元。后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西藏金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7500万元竞得拍卖标的物。西藏金泽投资有限公司已依约支付全部价款人民币1475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98号“盈地大厦”整幢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东股字第D0404、D04**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京东国用(2011出)第00176、第00178号】属于西藏金泽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二、买受人西藏金泽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上述房屋土地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斌审 判 员  钱 锋代理审判员  公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