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74号原告杨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黄某。被告杨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