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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娄雷与杜连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雷,杜连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400号原告娄雷,国。委托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连宝。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霞,该公司职工。原告娄雷与被告杜连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汶雯关于原告娄雷与被告杜连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2016)鲁0982民初1400号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原告娄雷与被告杜连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娄雷,国,198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黄山沟村。身份证号:370982198709290476委托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连宝,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沂源县悦庄镇娄峪村二区42号。身份证号:372828197105121835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司。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霞,该公司职工。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略)四、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略)五、解决纠纷的意见与理由原告娄雷与被告杜连宝、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负担。主审人刘传星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