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方德华、夏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方德华,夏莉莉,郑明春,陈日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1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2、4、6、8号。负责人:石德民,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德华,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夏莉莉,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址同上。被告:郑明春,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陈日列,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仙居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被告方德华、夏莉莉、郑明春、陈日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方德华、夏莉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至起诉之日止为1522.04元,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方德华、夏莉莉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3、要求判令被告郑明春、陈日列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蒋武君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德华、夏莉莉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9日,被告方德华、陈日列、郑明春成立联保小组,三被告及其配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约定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各自为本组其他成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等。2014年11月26日,被告方德华、夏莉莉夫妻共同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还款的,加收30%的罚息。同日,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方德华、夏莉莉发放贷款50000元。因借款期满后,被告方德华、夏莉莉对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未予未还,原告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德华、夏莉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12月9日为1522.04元,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计付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德华、夏莉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郑明春、陈日列对被告方德华、夏莉莉的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德华、夏莉莉、郑明春、陈日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徐妙芳人民陪审员 潘金考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