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大伟、赵阳等与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伟,赵阳,余强,张仲安,代应军,张滔,刘运查,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李大伟,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坝村新街组。异议人(案外人):赵阳,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思塘镇小岩关村柏杨坪组。异议人(案外人):余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场坝村新街组。异议人(案外人):张仲安,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团结西路**号。异议人(案外人):代应军,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滔,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金福园***栋。委托代理人:张双红、胡兰芳,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运查,男,1968年8月23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昭阳大道。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号。法人代表人:郭白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运查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大伟,赵阳,余强,张仲安,代应军,张滔于2016年4月05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6)湘0521执191—1号执行裁定,排除对异议人及原思南县青山蓬煤矿、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大坝场镇青山蓬煤矿所有财产的执行,返还被执行的现金1472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大伟,赵阳,余强,张仲安,代应军,张滔称:邵东法院扣划思南县大坝场镇青山蓬煤矿存款并非天仁公司的财产,属执行标的错误,存在以下违法之处:—、邵东法院(2016)湘0521执191—1执行裁定,对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大坝场镇青山蓬煤矿的追加不成立,因该主体已不存在。二、天仁公司青山蓬煤矿不是天仁公司投资设立,其资产也不是天仁公司的资产。三、扣划的思南县青山蓬煤矿的账户资金属原企业所有,也属于原煤矿的投资人所有,也就是提出本申请的异议人所有。四、邵东法院扣划1472400元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刘运查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湘0521执191号,执行依据为(2015)邵东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湘0521执19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大坝场镇青山蓬煤矿为该案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作出(2016)湘0521执19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坝场镇青山蓬煤矿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三江支行开户名为:思南县青山蓬煤矿,账号为132006438340上的存款1472400.00元扣划至本院。另查明,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设立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大坝场镇青山蓬煤矿。以上事实有(2016)湘0521执191-1、2号执行裁定书及思南县青山蓬煤矿股权转让合同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湘0521执19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大坝场青山蓬煤矿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三江支行开户名为:思南县青山蓬煤矿,账号为132006438340上的存款147240000元扣划至本院。该银行存款登记的账户名称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设立的思南县青山蓬煤矿而并非异议人李大伟,赵阳,余强,张仲安,代应军,张滔。故对李大伟,赵阳,余强,张仲安,代应军,张滔以思南县青山蓬煤矿在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132006438340资金系异议人所有为由提出要求法院中止对该笔资金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大伟,赵阳,余强,张仲安,代应军,张滔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宁顶峰���判员彭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