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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235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义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