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3财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大世纪广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撤回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64号之一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57070146-6法定代表人肖雅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天星镇东大街揽月庭85-1-12号法定代表人鲍永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经登记立案后,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保全申请费,于2016年4月18日提交书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系其行使自由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达州市大世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国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津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