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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厦门金名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127号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韫、刘锋(实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678号龙门天下一层正门入口及一二层夹层、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黄秀红,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永森。被告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7A室。法定代表人吴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立武,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金名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号第一广场东座六楼610之一。法定代表人严振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立武,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华天港澳台商品购物有限公司、厦门金名正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