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海勇与朱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勇,朱玉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91号原告郑海勇,男。被告朱玉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勇与被告朱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海勇与被告朱玉平已和解,原告郑海勇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郑海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