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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海勇与朱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勇,朱玉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91号原告郑海勇,男。被告朱玉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勇与被告朱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海勇与被告朱玉平已和解,原告郑海勇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郑海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