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一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刑初73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一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一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一某酒后驾驶豫LZF6**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舞阳县九街乡王桥村高速桥南吴九公路上,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一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一某供述、证人惠一某、惠二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一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一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金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