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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士俊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3号原告刘士俊,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7号。法定代表人谷昭旻,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米伟国。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宋希斌,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林。原告刘士俊不服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作出的南岗公(七政)行罚决字[2015]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哈政复决字[2015]第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士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士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公丕潜代理审判员  庄 静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