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叶小军,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军。被执行人叶小军。被执行人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岳利。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叶小军、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叶小军、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给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叶小军、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叶小军、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叶小军、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台州市众和燃料有限公司、叶小军、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