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友匹、陈可夫与吴正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匹,陈可夫,吴正茂,章志飘,梁世庄,吴礼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361号原告:何友匹。原告:陈可夫。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茂。第三人:章志飘。第三人:梁世庄。第三人:吴礼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友匹、陈可夫与被告吴正茂、第三人章志飘、梁世庄、吴礼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匹、陈可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友匹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