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付某、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付某,杨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78号原告郭某。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庆兰。被告杨某。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付某、杨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刘云腾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