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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88号原告廖某某,女,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杨某,男,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