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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鞠玮玲与彭福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玮玲,彭福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鞠玮玲,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周敏杰,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鞠玮玲之夫。被告彭福长,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玮玲与被告彭福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鞠玮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福长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玮玲撤回对被告彭福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鞠玮玲承担。审 判 长  凌卫根审 判 员  刘美华人民陪审员  汤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