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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天门市天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86-3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田洪,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行长。被告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楚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华兰。被告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8-103号。法定代表人史桂升。被告李明。被告天门市天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经济开发区汇侨大道金炎小区二栋。法定代表人张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诉被告宜城市鑫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天门市天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20342069900100000545341、20342069900100000607641、20342069900100000606511的存款10175471.38元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城市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20342069900100000545341、20342069900100000607641、20342069900100000606511的存款10175471.3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军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瑞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