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申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洪与调兵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洪,女。再审申请人王洪因与调兵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铁岭市��级人民法院(2015)铁立行终字第000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王洪申请再审称,2003年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实施非法拘留10日,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违法,不存在超过诉讼法时效期限。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依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洪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21日,王洪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起诉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