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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芹与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芹,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7号原告张芹。被告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山林路7号。法定代表人林幹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素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芹与被告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