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芹与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芹,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7号原告张芹。被告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山林路7号。法定代表人林幹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素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芹与被告林精钢(苏州)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