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2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024号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2月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90年7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富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