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玉义与王春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义,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义,男,1935年8月15日生,汉族,济南第一印染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国棉一厂职工,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义与被执行人王春玲赡养费纠纷一案的(2011)市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市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