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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倪长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通济区城马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世南,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青岛市即墨塑通济区城马路146号。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被上诉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世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3年3月23日,营口天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夏公司签订一份皮带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供货产品皮带价格合计1030000元;二、技术及质量要求;三、结算方式;四、交货时间及地点,七、违约责任由于卖方责任使得货物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青岛华夏公司已依据该合同交于2013年5月17日向营口天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交付了相应货物。2013年4月3日,营口天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夏公司签订一份皮带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供货产品大倾角皮带价格合计189000元,重量5.2吨;二、技术及质量要求;三、结算方式;四、交货时间及地点,合同生效后35日内全部发到营口天盛重工有限公司;七、违约责任由于卖方责任使得货物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青岛华夏公司已依据该合同交付相应货物,该货物经营口天盛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现场称重,实际重量为5.06吨。依据上述两合同,营口天盛公司收取相应货物后,已经支付青岛华夏公司货款200000元,尚欠货款1019000元及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未返还。营口钢铁公司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但未项本院缴纳反诉费用。另查,营口天盛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青岛华夏公司与营口钢铁公司之间签订两份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营口天盛公司名称变更为营口钢铁公司后,应由营口钢铁公司承担公司名称变更前的权利和义务。青岛华夏公司要求营口钢铁公司给付尚欠货款1019000元及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营口钢铁公司未依约付款,青岛华夏公司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营口钢铁公司未交纳反诉费用,故其反诉请求,不予一并审理,营口钢铁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069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106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058761元,其中应扣除10239元货款。被上诉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两份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营口天盛公司名称变更为营口钢铁公司后,应由营口钢铁公司承担公司名称变更前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尚欠货款1019000元及投标保证金50000元,应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出给付被上诉人1058761元,其中应扣除10239元货款一节。因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永威审 判 员  周启义代理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