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彩凤与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凤,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八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民初76号原告陈彩凤,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方勇,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原告陈彩凤诉被告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文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8日,被告方勇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从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日,2015年11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元。但还款期限满后,被告一直不还。故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并从2015年10月18日起计算利息(按月息三分算至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陈彩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两份(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证明2015年10月18日、2015年11月3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4,000万元,并约定月息三分等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2015年11月30日,被告方勇分别向原告陈彩凤借款20,000元、4,000元,共计24,000元。双方约定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为月利率三分,其中20000元的借款期限为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另4000元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方勇并据此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借款人方勇因经营需要,今特向陈彩凤暂借人民币(现金)贰万整(小写)20000.00,借款月息三分,即从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日止。到期保证归还,到期不还,承担每天1%的违约金。特立此据,以此为据。担保人:王长煌362331197901050010(152××××5962)借款人:方勇身份证号码:住址:江西水泥厂联系电话:147××××8656借款日期:2015.10.18”、“借条借款人方勇因经营需要,今特向陈彩凤暂借人民币(现金)肆仟元整(小写)4000.00,借款月息三分,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保证归还,到期不还,承担每天1%的违约金。特立此据,以此为据。担保人:借款人:方勇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47××××8656借款日期:2015.11.30”。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款,经催收仍未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的借条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方勇向原告陈彩凤借款24,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均应依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方勇在约定的借款日期届至及原告催收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方勇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约定了借款利息,但约定的利息偏高,有违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更改,按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0‰予以认定。其中20000元借款的利息计算时间为自2015年10月18起算至还清之日止,4000元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为自2015年11月3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因被告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愿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八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方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彩凤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10月14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4000元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11月3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文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