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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温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蓝天纸杯机械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瑞安市蓝天纸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温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成高,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瑞安市蓝天纸杯机械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余明,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蓝天纸杯机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温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瑞安市蓝天纸杯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温执民字第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