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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云德、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德,刘云,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371-1号申请执行人:夏云德,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云,女,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XXX,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夏云德与被执行人刘云、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云、XXX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云、XXX名下有房产,位于长丰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云、XXX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二期A3区泽徽苑7幢3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