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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周某、周某、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周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657号原告付某某,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委托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周某,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周某某,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周某、周某、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