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辉煌美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宗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辉煌美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宗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辉煌美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15号楼1层(园区)。法定代表人任丽芳,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成星,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炳燕,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宗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二街村京广铁路东南200米。法定代表人王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姗,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辉煌美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7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7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袁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