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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刘美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刘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杨志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美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美荣位于八公山区新庄孜建南村小区53栋(现38栋)502室(权证号10005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